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日期:2022-12-09 10: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五)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
2 | 账簿凭证管理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 | 纳税申报等管理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
4 | 发票管理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六)(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
5 | 税收票证管理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6 |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 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税收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较轻”阶次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较轻”阶次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较轻”阶次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较轻”阶次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较轻”阶次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较轻”阶次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较轻”阶次 | 说服教育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 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税收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一个阶次处罚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一个阶次处罚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一个阶次处罚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一个阶次处罚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一个阶次处罚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一个阶次处罚 | 说服教育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一个阶次处罚 | 说服教育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 (一)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二)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说服教育 | |
2 | 对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 (一)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二)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说服教育 | |
3 | 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 (一)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二)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说服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