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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采取售房收入不入账、以房抵债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假申报或不申报进行逃税共500.57万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判处逃税罪:(2023)新2201刑初484号
哈密某公司、计某逃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24-02-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新2201刑初484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哈密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0,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计某。诉讼代表人陈某,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哈密某公司股东、服务经理。被告人计某,男,...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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